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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自建民宅改作经营应需由消防部门作意见

2013年06月21日 17:15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6月20日,记者从海南消防总队获悉,在昨日召开的海南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中,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自建民宅改作经营应由消防作安全检查意见。

  据了解,海南省政府1994年发布了《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并于1997年、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现行规定对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一些内容与《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

  根据海南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海南省公安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海南省办公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上海、广东、陕西、云南等地有关立法,结合海南实际,会同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海南省监察厅、发改委、住建厅、工信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和安监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并在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2013年6月19日下午,海南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规定》。

  据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朱新华总队长介绍:新修订的《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但是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满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同时规定装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已经造成建筑物耐火等级降低或者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此外,还特别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自承包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规定》要求:自建民宅用作旅馆、餐馆、商场、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文件,或者提供有关建设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消防机构根据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吕书圣)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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