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父亲把房留给儿子 再婚后又重立遗嘱给再婚妻子

2013年07月25日 14: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父亲在妻子去世后,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再婚后又反悔,重立遗嘱把房子给再婚妻子。儿子不服到检察院抗诉,检方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公证遗嘱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未予支持王某的监督申请。

    父亲王某、母亲刘某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朝阳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双方育有一子王某。2008年,刘某因心脏病去世,未留有遗嘱。2009年,在儿子王某要求下,父亲王某经由朋友马某代书写下书面遗嘱一份,称与前妻刘某共有的诉争房屋在其死后由儿子王某继承,其他人无权享有。

    后来父亲王某谈起了黄昏恋,与家中的保姆贺某登记结婚。2011年,王某背着其子写下书面遗嘱一份,内容为:登记在前妻刘某名下的诉争房屋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对前妻刘某所遗的房产份额我表示继承。待我去世后,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现任妻子贺某。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后贺某以儿子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法院以王某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依据进行了房产分割,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儿子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公证遗嘱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未予支持儿子王某的监督申请。

【编辑:陈璞】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