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拆工厂顶棚致财产损失 二房东承担一半责任
房东拆工厂顶棚致财产损失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刘香霞)先某秀将自己租来的厂房租赁给他人使用,当起了“二房东”。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厂房顶棚被房东拆除了,并因此给租赁人造成损失。但在这场事故中,出租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中山市两级法院对一宗违约案件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卢某是顺德容桂的一个个体经营户。2009年12月,他和合伙人一起与中山市港口镇的先某秀等人签订了《设备及房屋承租合同》,决定租用先某秀环保涂装设备厂的涂装生产线用于经营涂料生意。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年,还约定了租赁保证金。
协议签订后,卢某支付了租赁保证金2万元。并购置了一些必要的设备开始经营。
工厂在生产 厂棚却被拆了
谁想到,2011年7月14日,原房东却将卢某所租用的车间顶棚拆除。正好那几天又遇上下雨,结果是,卢某不但无法正常生产,还致使车间内的一些生产用品被雨淋坏了。卢某称,自己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总计142835元,其中包括财产损失、为处理财产损失事项而产生的费用、无法正常生产而补给工人的工资14850元。
庭审中,先某秀等人辩称,顶棚并非自己拆除。该车间也是自己向他人租用。拆除顶棚的是房主吴某,自己同样是受害者。
法院:
出租人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厂房及设备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是由卢某所为,卢某作为承租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先某秀退回保证金2万元。
先某秀等人作为出租人,涉案厂房顶棚被拆除后,先某秀等人并没有修复顶棚使之恢复原状,也就是没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造成卢某的损失,先某秀等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先某秀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先某秀等人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卢某设备财产损失50%的责任,为58827元(117654元×50%)。另承担卢某的工人工资损失7425元、为处理此事而发生的交通费用993元,合计67245元。2万元保证金也退还卢某。
一审判决后,先某秀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