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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屋产权争夺战引发连环诉讼 叔侄7人对簿公堂

2013年11月08日 10:3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梁永国

  本是血脉相连的一家人,为振兴家业将祖屋重建,房屋建好后两侄子却不愿按照此前商议好的方案管理使用房屋,导致五叔父与两侄子对簿公堂,由此引发了一连串的诉讼之争。此系列案在广东省湛江市已闹得沸沸扬扬。

  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两侄子要求分一半房产的上诉。然而,这起纠葛近三年的房产纠纷至今仍扑朔迷离。

  叔侄7人对簿公堂

  该案的起源要从10年前说起。

  现年均已超过65岁的杨方能、杨方作、杨方卓、杨学波、杨华源五兄弟,与他们已过世大哥杨方椒的俩儿子杨新光(58岁)、杨春洪(48岁)为亲胞兄弟叔侄关系。

  2004年7月,为方便生活,经多次商议,叔侄7人签订协议,将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地级市)吴川市(县级市)兰石镇顿谷村约170平方米宅基地上的祖屋合资重建为7层楼房,首层公用,剩余6层按照长幼顺序分成6份,各自获得产权,各自管理使用。

  然而,在2011年新屋建好之后,杨新光、杨春洪两侄子以担心杨方能等五叔父将房屋出售为由,要求共同管理使用房屋,并藉由“藏风聚气”等风水迷信之说将房屋一侧的窗户封住。

  在顿谷村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杨方能五兄弟于2011年5月将两侄子诉至吴川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侄子遵守履行合资建房的约定,拆除擅自堵塞的房屋窗户等,判定各合资人分的各层房屋所有权。

  今年8月,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出资建房约定违反农村“一户一宅”及农村宅基申报的有关规定,其争议的建筑物土地来源不合法,是违法建筑,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杨方能五兄弟不服并于9月8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底,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此上诉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诉讼请求被驳回

  记者了解到,上诉确权案之所以在起诉两年后才作出判决,是由于在此之前的2012年9月26日,杨春洪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及行政诉讼,故吴川市法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在此期间,杨新光于2011年12月将其叔父杨方能诉至吴川市人民法院。杨新光认为,杨方能在对涉案房屋报建时未连同原告及其他叔侄5人的名义一起上报,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叔侄5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为原、被告和其他叔侄5人所有。

  杨方能辩称,叔侄7人经多次协商后约定,由其代表叔侄7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该房屋产权仍然按叔侄7人多次协商后确认的产权和使用方案处理。

  此案经吴川市法院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两级法院均以其对同一标的物确认之诉为一案两诉、是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了杨新光的诉讼请求。

  土地使用权引争议

  随后,杨春洪又于2012年2月将吴川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其认为被告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杨方能一人名下,侵犯了其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

  吴川市法院认为,第三人杨方能未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个人名义申请建房用地及土地登记,且杨方能申报家庭人口、登记的土地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违背了“一户一宅”及农村宅基地申报的有关规定,被告未经认真核查而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2012年7月,吴川市法院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涉案集体土地登记行为。第三人杨方能等五兄弟不服,遂向湛江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杨方能是在依法向村民小组、村委会、兰石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土部门逐级上报申请用地手续,在已经取得吴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批复》后,依法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发证,吴川市政府在收到申请后,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丈量、测绘,将核实的结果和拟批准用地情况依法进行公示,在无人提出权属异议的情况下才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吴川市政府的发证行为合法有效。

  湛江市中院2012年1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杨方能等五兄弟又于今年6月向湛江市中院申请再审,该院也在进一步审理中。

  要求分房产被驳回

  在这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尚未尘埃落定之时,杨春洪、杨新光两兄弟又于今年1月,再次将杨方能等五叔父诉至吴川市法院,请求确认两原告享有与五被告共同出资建设位于兰石镇顿谷村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

  8月2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以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出确认之诉属于一案三诉、是重复诉讼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杨春洪两兄弟的起诉。杨春洪两兄弟遂又提出上诉,10月9日湛江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其上诉。

  直至今日,这起引人瞩目的“家务事”仍然在等待法院最后的判决。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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