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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主同意中介收定金不合法

2013年11月08日 16:4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本案中,被告中介为原告李老汉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为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法官介绍。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房地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并未取得卖主授权的情况下,其向原告收取定金是一种越位行为。

  “对李老汉而言,其义务是按照预先约定与中介或卖主洽谈购房事宜,该义务其已经履行,即使最终因房款、税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也并不是他的过错。”法官介绍,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无论如何,房产中介都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本案中被告也未向法院举证因本次服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故被告对所收取的定金15000元,应全额予以返还。

  2013年5月,东港法院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全额返还所收定金,并自2013年4月3日起支付利息。后房地产中介公司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老汉自愿放弃1000元及利息,仅要求对方返还14000元,调解协议现已生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娜 王晓   

  李老汉通过房产中介交了1.5万元定金买房子,后来因为没有就税费等费用和房主达成一致,要求中介返还定金。因为中介收定金前没有经过房主授权,经法院调解,中介返还老汉1.4万元定金。

  2013年3月28日,60岁的李老汉到日照某房产中介公司查看房源,李老汉看中了该店登记的日照某小区的一套房源,价值113.2万。4月3日,房产中介收取李老汉1.5万元定金,李老汉收到了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李某购日照某小区某室购房定金15000元整。”后因为李老汉和中介没有就房款、过户费及税费承担问题与房屋卖主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

  5月7日,李老汉以合同未订立为由,要求中介返还以定金名义收取的1.5万元,并自2013年4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李老汉看完房后,我们的工作人员曾与他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他交完定金后又说税费不应该是自己掏钱,反悔双方交易。”中介说,过错责任在李老汉,因此不同意返还定金。后李老汉将中介告上东港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中介不能证明收取定金经房主授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服务额外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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