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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品房销售需明码标价 有不利因素要提示

2013年11月20日 10:1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东莞(楼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对三年前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购房者进行特别提示以及设立专用的查询电脑等。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依托公示栏、公示台、公示牌、查询电脑、销售模型(建筑沙盘)、电子信息屏等多种载体,要通过集中有序排列放置,形成专门的信息公示区域,方便购房人查看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了处罚方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该通知要求或房地产企业在执行中有违反的,应作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

  关键词一:公示栏

  根据新发布的规定,有关机构需要在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利用大幅实体背景墙或者制作落地式公示栏,集中公示企业及项目的主要证件或重要信息,公示栏必须包括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原件、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11项公示内容。

  根据规定,墙面公示栏的证件张挂高度以正常人站立时可以看清楚为准。

  关键词二:明码标价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而且要求统一采用东莞市物价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而且,价目表内“销售状态”一栏,每套房屋可用不同颜色标记销售状态,必须及时更新,与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新建商品房”的房源信息一致。

  关键词三:特别提示

  销售项目的过程中,如有需要提请购房人注意的特殊事项,应在公示栏或公示台附近设置落地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在公示栏内显示。

  特别提示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如政府最新房地产调控政策,特别是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房贷政策等规定,以及本市现行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等。

  此外,如承诺为业主提供学位学校的,需要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的情况说明。

  关键词四:查询电脑

  新规定要求在公示栏附近设置专用电脑台,提供一台或以上的电脑设备,方便购房人上网核查商品房项目相关信息,如预售许可、价格备案、可售房源信息等。查询电脑要保持网络畅通,方便购房人操作使用。而且,查询电脑不得兼做销售员工作电脑。

  此外,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相关证件、示范文本、文件等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归类放在文件夹后,放置在查询电脑的桌面上,信息要及时更新,保持与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一致。(记者/龚名扬)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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