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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新推"商品房销售物价员制度"

2013年11月20日 13:29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今年下半年以来,该局在全市率先建立和推广商品房销售物价员制度,已会同市住建委、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开展了4个批次商品房销售物价员培训。

  “物价员是加强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王阳介绍,物价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落实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加盖物价员签章,明确责任。此前,我市超市、商场等行业已经建立了物价员制度。南京市建立商品房销售物价员制度,是落实房价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一项新举措。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同时要公布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20多项因素,具体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同时,商品房经营者还必须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已售房源标示价格信息,要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标明房源已售后,要么不再标示价格信息,要么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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