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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房产登记与反腐无关

2014年03月24日 07:0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物权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均对房产查询予以限制:除公证、仲裁、诉讼等应当接受权力机关审查的查询情况外,查询人必须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见,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和查询制度的立法目的从来不是反腐,而是为了证明权利人的合法占有和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平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主要承载的社会功能,是明确权利、保护交易、为交易的双方提供平等的信息支持。

    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下,若只是简单地将官员房产登记数据录入到住房信息系统中,由纪检部门和住建、国土部门掌握,并非“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普通民众自然无权查询,当然也无法开展监督。这样的房产登记,与每年处级以上干部填写财产申报和重大事项表格、再由组织部门秘密锁起来的做法,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多地曝光的“房多多”们往往有多个身份,如山西“房媳”张彦拥有北京、山西2个户口;陕西“房姐”龚爱爱拥有4个户口。多张身份证多重户口的现象,完全可能使民众渴望的官员房产登记的“反腐”功能沦为镜花水月。

    另一方面,即便官员房产登记“可能”产生威慑力,使得一些公务员抛售房产,也未必对房价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早在2013年初,媒体就报道了多地公务员因官员财产申报试点和即将开征房产税而紧急卖房。2012年11月到12月间,北京突然间有381万套空置房抛向市场,上海二手房挂牌量从41万套暴增至200万套,广州二手房挂牌量从26万套直窜100万套,可2013年以来北上广房价不仅坚挺,还持续攀升。数据显示,官员房产仅占市场份额的不到10%。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房产登记往往被公众赋予了更多的意味,这是房产登记不能承受之重,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期待。应在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集财产申报、调查审核、公开、监督、问责于一体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让“阳光法案”在防治腐败中发挥应有的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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