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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管快递需收费?

2014年03月27日 15:4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读者求助:刘小姐是个网购迷,经常网上购物,一直委托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值班室代其收取送达的快递件,并存放于值班室内,待下班后再取走,自2011年入住该小区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方式,物业公司也未向其收取过任何费用。但近日刘小姐再到值班室取件时,值班人员要求她缴纳5元的保管费。刘小姐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保管快递件的服务,自己已经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应再额外收取保管费。

  律师分析: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明确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如果仅限于房屋及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等的维护、管理事项,不包括代收、保管快递件,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也不含保管费,当业主需要委托物业值班室代其收取快递件时,就要与物业公司另行达成保管协议,对快递件的保管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作出约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刘小姐自2011年入住小区以来一直采用代收方式,物业公司也未向其收取过任何费用,根据该事实双方已达成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在之前未约定收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突然提出收费,这违背了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当双方意见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时,可以认定保管是无偿的,刘小姐无需缴纳保管费。

  记者提醒:随着业主网上购物数量的日益增加,物业公司代收、保管快递件的负担越来越重,也付出了相当的人力、物力,收取一定的保管费也有其合情之处,但事先应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事项与相关业主达成协议,以免事后产生纷扰。(帮办记者 杜壮)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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