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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2014年04月16日 15:2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根据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自住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户籍共同居住家庭直系亲属工资收入15%以上的;(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八)出境定居的;(九)正式退休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报记者 喻雯

  见习记者 李师胜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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