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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单位集资建房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2014年05月05日 14:18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生活报5月5日讯 记者4日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进行修订,并以哈尔滨市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公布,即日开始实施。

  楼体灯饰设施:符合标准的不需主管部门审定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删去了“楼体灯饰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的条款,修改为产权单位或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只要符合规定标准即可。

  根据规定,在哈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要达到布局合理;灯光照明要适度,轮廓灯线条清晰;设施要坚固耐用,保证安全可靠。如果未按该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将责令限期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安装灯饰设施,可并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的楼体灯饰设施,应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与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单位集资建房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在新修订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删去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销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报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地下管线建设:同一区域不同管线应同步施工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

  条例同时规定,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要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同一区域的不同地下管线应同步施工,避免反复挖掘。

  哈市湿地旅游:经营者须按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在新修订的《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中,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旅游资源的义务,在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进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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