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到期书店延后离场 被索22万巨额滞留金
因合同到期,位于高新区盛和一路凯丹广场4楼的“今日阅读”书店开业3年半后搬离凯丹广场,但搬迁工作量巨大,最终书店推迟到5月12日才将商铺交付出来。本月16日,书店方收到了凯丹广场要求缴纳商铺滞留金的通知单,金额让人大吃一惊:高达225988.80元。
昨天四川今日阅读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书店业务的拓展部经理邓凌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最终按照商场的要求,交还店铺已是5月12日下午。邓凌给记者出示了书店租金合同的原件,上面写着“今日阅读”书店的套内建筑面积为211.60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28元,每月共计人民币27084.8元;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月10580元,两项之和为每月37664.8元。合同中还约定:“若承租方未按时返还租赁物业,则出租方有权收取相当于到期日之前六个月平均租金及管理费三倍(300%)的滞留金,……该滞留金应按日计算并支付。”
他表示对于“六个月平均租金及管理费三倍”的理解,就是“平均日租金+日管理费”,按每月30天计算,每天滞留金应该是3766.48元。此外,合同上并没有明确标注租约到期日,邓凌认为从去年11月11日起后延6个月,则到期日应该是今年5月11日。成都凯丹广场公关推广负责人陈海明女士表示,“六个月平均租金及管理费”商场的定义是“平均月租金+管理费”。此外,商场方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去年11月11日起后延6个月应是今年5月10日,按37664.8×3×2计算,是225988.8元。此外,商场于5月9日已向书店发出书面告知函催促搬迁,并明确告知对方滞留金的计算方法和搬离期限。
对于商场方这个解释,邓凌表示无法接受,至于告知函,邓凌称没有收到。截至昨天,因对租赁合同中对约定滞留金相关条款文字的理解不同,两家公司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昨天下午5点39分,凯丹广场在官方微博上发表公告称,将会就滞留金具体金额继续与四川今日阅读文化传播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