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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收房前验房开发商不得设限

2014年06月20日 17:51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作,住建部19日专门在济南组织相关培训,就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修订重点及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记者注意到,新的版本不仅对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多处修改,新增了不少内容,并根据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分别制作了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

  据中国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秘书长赵鑫明介绍,新的文本在保障百姓“安全购房”方面做出了进一步努力。比如在新文本中,买卖双方要对房屋装修、建筑节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音等方面进行约定,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音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此前,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通常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后验房,收房时还需预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一旦交房后,房屋有质量问题或瑕疵,购房者要找开发商维权,往往比较困难。新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手续,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房屋交付要先验房后交房,“这就可以保证业主不收到有问题的房子,在维权中占据主动”。

  此外,据赵鑫明介绍,新的文本对开发商虚假宣传或利用虚假信息售房也制定了明确的问责规定。相比旧文本,新文本要求开发商作出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内容的承诺,一旦出现相应纠纷,可大大降低购房者的维权成本。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购房者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新文本也积极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相应的保障。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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