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卖婚前财产换大房 律师:离婚时房产算夫妻共有

2014年07月25日 11:1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读者李先生来信:在南城做小本生意的李先生于前年和梁女士结婚,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人士,拥有一套两居室的李先生于婚前做了财产公证,证明梁女士婚前无财产。去年底,李先生将婚前购买、婚后两人居住的房子卖了,随即换了一套三居室的电梯公寓,李先生为此向朋友借了30万元。

  婚后不久,两人决定离异。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起了争执。梁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应该是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割。而李先生则认为唯一的房子是婚前财产变卖换来的,梁女士没有出资支持购买,不应该分割财产。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胜利:李先生的房屋尽管是一个人的名字登记,借款也是一个人的行为,但是目前名下房屋产权是在婚后领取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梁女士有权利分割一半的所有权。而梁女士也应当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编辑:马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