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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费者购房土地使用年限仅3年 消协发警示

2014年09月25日 2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9月25日电 (记者 刘忠俊)25日,四川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远低于国家居住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70年,只有不到3年的时限。消委会特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要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缩水”,小心上当受骗。

  四川消费者李女士反映称,2007年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明确告知土地使用年限,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年限处直接划了叉。问及原因销售人员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但交房后迟迟办不了土地使用证,多次催促下,开发商于2013年4月下旬通知业主在公司项目部领取县国土资源局商品房备案登记信息表时,消费者发现土地使用年限将于2016年3月20日到期,只剩下不到3年时间。

  据了解,李女士购买的小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15年,经过几次转卖,到开发商手中时只有不到10年的时间。消费者担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能否续期,该如何延续,是否需缴费等问题,觉得自己上当受骗,还将加重自身经济负担,于是向消委会投诉。

  四川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对房屋的“价格、质量、环境、户型”等特别注意,但对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易忽略,一些消费者甚至认为,住宅类建设用地一般都是70年使用期限,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但该规定并没有设定土地使用最低年限。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会影响土地使用年限。一是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并非是商品房开发商,当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使用年限已经减少了;二是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房屋规划、开发、销售及至相关手续时有一个过程,都会影响土地使用年限;三是二手房所在土地使用权即使是70年,经过开发、销售、房屋持有甚至多次转让等众多环节,会使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大大“缩水”。

  购买商品房,没查清真实土地使用年限之前,慎重交纳订金或签订购房合同,即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要坚持将所购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写进合同,否则拒签。对于已经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发现土地使用出让年限过短,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又没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也没有写明土地使用年限,消费者可凭相关证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合同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或控告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和呼吁,个别商品房开发商对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等重要信息刻意隐瞒,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土地使用年限,并写入合同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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