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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不卖电 律师:可走法律途径

2014年10月20日 15:00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家住新港城住宅小区D区15号楼一单元501室的李女士给本报新闻热线6132888打来电话称,她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不给她售电,给她家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接到李女士的报料后,记者10月16日下午3时许,来到了李女士家中了解情况。据她讲,10月13日上午,她发现自家的电表上的电不足9度,为了不影响生活和孩子晚上做作业,她急忙到小区物业公司购电,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小区物业以她未交无影无踪管理费为由,拒绝给她售电。

  “我是2006年入住新港城住宅小区的,从2007年开始至今,住在我楼上601室的住户时不时漏水,当时我就将漏水情况反映给了物业公司,由于601室住户的房主当时是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就把漏水之事全权委托给了物业公司处理,但物业公司迟迟不予处理,一气之下,我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李女士告诉记者。“特别是今年7月13日,整个房子到处漏水。由于接二连三地漏水,致使我花在维修房子的费用达七八万元,为此我找过无数次物业公司,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据李女士讲,为了彻底解决漏水之事,今年7月23日,有城关区房产管理局、雁北街道办事处、兰州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01室业主委托人和她本人,在城关区房产管理局的主持下,召开了协调会议,并达成由601室业主赔偿她房屋维修费用4万元的协议,协调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时至今日,601室并没有履行协议。

  当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了兰州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专门负责处理此事的物业公司经理黄健说:“以前是漏过两次水,但不是天天漏水,我们也调解过,但一直没有调解成功。”在谈及为什么不给501室购电时,黄健说:“她家的房子漏水总不是我们物业公司漏的,她家不交物业管理费,我们停止对她的一切服务也是合适的。”物业公司服务中心主任朱世江说:“他们两家有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不能因为我们没有调解成功,拒绝缴纳我们的物业管理费吧?”对于这种说法,李女士说:“在第一次漏水后,601室的业主就将这事全权委托给了物业公司处理,他们答应要处理的,但一直没有结果,我不找他们找谁去?物业公司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说法完全是推卸责任,谁给他们限购国家照明电的权力?”

  那么物业公司有没有给业主限购照明电的权力呢?10月17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了地处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的兰州供电公司寻找答案。兰州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电是国家的特殊商品,在居民不违反《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限电和断电,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不能以限购电相要挟业主达到自己的目的。”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王维军律师说,就物业公司限购电所造成的损失,业主完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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