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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未入住 业主欠物业费成被告

2014年12月10日 14:1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收房后一直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记者昨日获悉,武昌一楼盘业主曾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补交物业费1万多元,还要交3000元违约金。

    曾先生2007年买了武昌徐东一楼盘,签购房合同时,也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曾先生在交房后就要缴纳物业费,费用每月是3元/平方米,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009年曾先生办了收房手续,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入住,空置至今,物业费只交至2011年6月30日。曾先生认为,2011年武汉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房交付一年无人入住,物业费应打七折。而物业不同意,认为曾先生应执行合同全额交物业费,为此将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补交2011年至2013年3月31日拖欠的1万多元物业费,并赔偿1万多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费打七折只限交付后第一年,曾先生应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交物业费,因此判物业胜诉。曾先生提出上诉,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小区内随处可见违章建筑,并且随意改变小区结构布置,在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况下,应该将物业费打七折。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对违规搭建进行过沟通与劝阻,并送达过整改通知单,也履行了小区保安、保洁、绿化等物业管理职责,曾先生以长期没住为由,要求少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合同约定补交1万多元物业费。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酌定由曾先生负担3000元违约金。

    房产律师张在叶表示,曾先生败诉的核心是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了明确交物业费约定,这样的合同条款,市民购房时多数都会碰到;如果像曾先生这样收房后打算长时间不入住,最好在签合同时与物业方协商物业费事宜,免得后期引起纠纷。(记者马振华 实习生郑夏怡)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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