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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建筑遗产的理念待厘清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1月16日 17:09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

  建筑遗产如今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重视。一般而言,建筑遗产特指与人类建筑活动有关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建筑群和建筑物等,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见证,在世界遗产保护体系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世界遗产的内涵,它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据统计,截至2013年,《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世界遗产总数已达到981项,其中建筑遗产约占70%。截至2014年,我国已有47处世界遗产,排名世界第二,其中建筑遗产占到32处。

  近年来,我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从建筑单体到建筑群再到城区、从古代建筑到近现代建筑的历程,主要成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有了更多的层次和丰硕成果。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开启了我国文物保护的制度先河;2002年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和2000年至2010年间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如《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将历史建筑纳入了保护范围。这些形成了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较完整的体系。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历史文化名城109个,历史名镇252个,历史名村276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19处,其中建筑遗产占到3400处。各地纳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更是数量可观,仅天津市由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就达877幢、126万平方米。

  其次,由于我国历史久远,需要保护的建筑遗产时间跨度大,种类也多。我国建筑遗产既有古代建筑遗址又有近现代建筑和历史城区。在同一年代的建筑遗产中,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在同一类建筑遗产中,也各有特色。如居住类的建筑遗产,既有北京的四合院,又有天津的小洋楼。

  最后,从发展价值来看,我国的建筑遗产承载了厚重的历史文化,信息量大而丰富,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幸福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发展载体。

  我们在总结成就的同时,也要发现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遗产的保护。根据我多年的研究及实践经验,将工作中常遇到问题与业界商讨。

保护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建筑遗产保护居功至伟,但因立法较早、法出多门,所以在保护上还有一定的盲区,各类法规在衔接上有一定难度。

保护理念尚待提升

  部分地区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仍然存在着重单体保护轻整体保护、重外表轻内涵、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情况。在公众参与、有效利用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保护资金单一 单薄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但比较单一,即单一由国家投入,单一投入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多数的省市尤其是区县,保护资金较少。而对历史建筑和街区的投入就更少了,使很多建筑遗产岌岌可危或自然消亡。

管理体制尚待理顺

  各地管理机制有很多类型,但基本上是在文化宣传、文物、建设、规划、房管几个部门之间转,个别地方还有在园林、旅游部门的。由此形成资源浪费,管理交叉,容易产生误区或盲区。

建筑遗产保护技术体系待整合

  大部分建筑遗产由于年代久远和自然、人为扰动,安全系数逐年降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历史信息湮灭现象,大面积的旧城区改造等也破坏了整体环境,建筑遗产的安全问题也迫在眉睫。

  去年3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讲话时指出 “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无疑为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指出了广阔而光明的方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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