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支招:业主出售已抵押房应该如何担责?

2015年02月05日 09:3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家住南城区的李小姐上个月通过朋友介绍,看中了西平一处面积为130平方米的四居室住宅,李小姐与对方达成购买协议,约定总价为128万元,李小姐先行支付一半即64万元房款,然后双方一起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约定交易中心开出受理手续之后支付另一半房款。然而,就在办理过户期间,一家公司找到李小姐,表示房主去年8月份已经将此房抵押,只是没有在房屋交易中心备案。对此说法,房东表示不影响和李小姐的交易,抵押给该公司的纠纷另外处理,与李小姐购房无关。对此,李小姐问,她还能够继续办理手续吗?会不会卷入业主的经济纠纷中并受到损失?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从法律上看,只要房屋交易中心受理了李小姐和业主的过户申请,李小姐的购买行为可以继续并且合法。至于业主已经将该房屋抵押,但是抵押手续不完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常情况下,房屋抵押给债主,必须要有公证处公证并申请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将抵押物业予以锁定。因此,李小姐不必担心交易会卷入经济纠纷。广州日报记者陈明

【编辑:马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