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规:查处违建可停水停电
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下称“新条例”)已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历经四次人大审议和多次修改完善,从制度上厘清了市区政府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其中,新条例明确加大了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规定了扣押、查封、强制拆除、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等措施。
强制措施可随处罚权转移行使
据介绍,新条例从制度上厘清了市区政府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体现了市委关于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部署精神,符合四中全会关于减少层次、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精神。
比如第五条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这就明确了属地管理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行使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前,‘无照无证’等行为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处罚权和强制权都由工商部门行使;而实行改革后,部分‘无证’行为则由食药监、烟草等部门查处,处罚权发生了转移,但此时强制权却并未随之转移,因此部分执法部门就提出了强制措施不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因此,新条例对行政处罚权依法发生转移后,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措施权进
行了普遍授权,为相关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
赋予城管更有效的执法手段
针对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装饰装修行为时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的问题,条例赋予了其更加有效的执法手段。
比如第二十四条就明确加大了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规定了扣押、查封、强制拆除、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等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对象仅为施工用电用水,而非居民生活用电用水,因此城管执法必须受此约束,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条例在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障其依法履职的同时,也对执法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背景
修改多次、历经四次人大审议“始出台”
“原条例从2005年开始施行,至今已有重新修订的必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吕植启表示,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后,城管执法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珠海的城市管理体制也作出了重大调整;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也要求制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新条例,将城管执法领域的新实践、新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行政程序和执法行为。
新条例由此被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由市城管局组织起草,在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期间,市法工委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征集人大代表意见和社会意见等多种措施,多方听取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新条例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最终出台。(记者/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