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残疾人出租房产可享税收优惠

2015年04月08日 16:3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问:老李是广州白云区本地人,因意外造成肢体残疾,今年拿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行动不便的他不能再像以往靠在建筑工地做工赚钱,为此他决定将自家除自住外闲置的房屋出租,房子租出去后每月有4500元租金收入。请问像老李这样的残疾人,出租自有房产是否有税收优惠?

  《钱道》:对于老李这种情况,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回复表示,按照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该如何理解“符合条件”?广州地税工作人员解释: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

  税收可减征多少?广州市《关于调低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综合征收率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3号)中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又依《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万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也就是说,老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交税款为:4500×6%×30%=81元。

  广州地税工作人员还提醒,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编辑:马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