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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9月22日前买房 年底前需交契税

2015年05月21日 09:0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契税征管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日报讯 (记者夏振彬)契税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只要买卖房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产继承等都需要纳税。昨日,佛山市地税部门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100日内缴纳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纳税人在2015年9月22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应该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税款。据介绍,该通告目前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在5月26日前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反馈建议与意见。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佛山市地税部门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公告》中明确,凡在佛山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都应按照《公告》规定缴纳契税,并强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最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强调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0日内缴纳税款。而为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纳税人在2015年9月22日(含本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契税纳税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此期限内缴纳税款。

  解读:避免尺度不一 明确滞纳金

  据介绍,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0日内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公告》对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据介绍,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在2015年9月22日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如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税款,将从2016年1日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那么,《公告》执行后会带来怎样的变化呢?据介绍,通过规范契税纳税期限,有利于避免因税务机关核定尺度不一,造成不同纳税人契税纳税期限各不相同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依法执行税法规定的滞纳金罚则,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贴士:

  5月26日前可

  反馈建议与意见

  据介绍,该公告将于发布之日起执行,而目前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反馈建议与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fsltax@pub.foshan.gd.cn

  电话:82139230

  传真:82139214

  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5月20日~5月26日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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