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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制毒化学品麻黄碱 两男子被判刑

2013年11月04日 13:07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非法制造易制毒物品,该如何定罪处罚? 男子胡某、蓝某明知化学品甲基麻黄碱是易制毒物品,但为获利,仍受雇进行制造。案发后,两人均被判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11年3月中旬,小伟等人(在逃)为非法牟利,租赁海沧东孚镇一偏僻村庄的民房和翔安区洪溪工业区的一处厂房作为生产地点,招募、雇佣蓝某、胡某等人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再将成品销售给他人。

  2011年3月30日,思明警方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这两处地点进行冲击,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胡某,在海沧缴获易制毒化学品产品3袋,白色液固混合物1桶。在翔安厂房查获易制毒化学品原材料、溶解液。上述物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麻黄碱成分。2011年10月28日,蓝某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近日,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蓝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此案是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胡某、蓝某是预备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此案是共同犯罪,胡某、蓝某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近日,海沧区法院判处胡某、蓝某均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海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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