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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出租屋电费“谁用电谁付费”

2012年10月10日 09: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

  省物价局表示,目前,我省供电部门已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每栋出租屋计量表后各出租单元的分表则由出租人自行安装。考虑到出租屋总表后存在用电线路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施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第二种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第三种,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市民可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查看相关通告,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于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或提交: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40;传真:020-83134175;电子邮箱:wjjsjc@126.com。(记者/牛思远 通讯员/岳佳综)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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