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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拟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2012年10月10日 09:2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由东莞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水务局共同起草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将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并一律取消涉及排水环节的收费,对困难户的免征覆盖面也进一步扩大。

  分类计量更细化

  现行实施《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依旧将沿用按照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不过在污水处理量的分类计量上更加细化。

  除了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之外,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也具体分为三类情况计量。

  具体而言,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根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也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此外,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则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在征收层面,《办法》明确,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困难户免征覆盖扩大

  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免征污水处理费的覆盖面加大是此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

  《办法》明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东莞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东莞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记者对比发现,户籍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及户籍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为此次修订新增的免征对象。

  按照规定,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排水户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免征条件的单位企业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出具意见,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后免征污水处理费。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指出,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等收费一律取消,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外)。

(记者/黄少宏)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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