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东拟规范出租屋电费 房东代收电费不得加价

2012年10月10日 14:4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1日起,广东全面推行居民阶梯电价,但在广州市内不少城中村,很多房东却趁着阶梯电价的“东风”,悄悄将电价提高到1.5元/度,这比物价局定下的基础电价足足贵了一倍多。10月9日,广东省物价局起草出台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房东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阶梯电价成房东提价借口

  按照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其电价不作调整,仍为0.61元/度。非夏季标准(11月-次年4月)第一档电量只要不超过200度,电价同样不变。

  但租住在广州天河区棠东街的杜小姐告诉记者,其实在阶梯电价实施前,广州不少城中村电价已普遍高于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有的收0.8元/度,有的收1元/度,阶梯电价一实施,很多房东又把电价提高到了1.5元/度,“电价收多少都是由房东自己说了算”。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9日表示,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以来,总体运作平稳,但同时出现了部分房东随意加收电费等现象。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出台相关办法,来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房东租户应合理分担线损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二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三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链接

  省物价局表示,即日起,市民可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查看相关通告,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于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或提交:

  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40;传真:020-83134175;电子邮箱:wjjsjc@126.com

 记者许悦、通讯员岳佳综

【编辑:宋亚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