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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金昱元化工违规倾倒污水 环保局难下结论

2013年06月17日 17: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金昱元化工的一辆罐车将污水直接倾倒入渣场

  倾倒污水后的现场内,残留的粉红色的污水散发出浓烈的消毒水气味,旁边是残留的白色沉淀物及大量泡沫

  面对企业肆意污染,环保部门调查历时20多天却尚无结论,到底是污染事件太复杂还是环保部门有难言之隐?

  在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昱元化工)厂区外就是一片巨大的渣场。这片渣场堆积了大量金昱元化工电石厂的废渣与废液。渣场的坝体由泥土简单堆砌而成,在坝体上已经可以见到多处碱性废液渗出的痕迹。

  不仅是金昱元化工渣场建设简陋,记者在现场还见到了更令人震惊的一幕:一辆载重约30吨的罐车将大量污水倒进渣堆,在倾倒完毕后驶入了金昱元化工的厂门。

  青铜峡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该车正是属于金昱元化工的,倾倒的污水也是金昱元化工的污水。

  倾倒污水后的现场内,残留的粉红色的污水散发出浓烈的消毒水气味,旁边是残留的白色沉淀物及大量泡沫。青铜峡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所倾倒的污水应该是酸与碱的混合液体。

  金昱元化工与黄河仅数公里之遥,黄河的一条支流水道与金昱元化工的渣场更只有一路之隔,金昱元化工的渣场建设运营不当及污水随意排放将给地下水及黄河这条重要的地表水脉带来严重的威胁。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对此的处罚。公安机关还可对违法者处以行政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金昱元化工倾倒工业污水事件并不复杂,但在青铜峡市环保局看来,却成了“疑难杂症”。一位负责与中国经济网记者联系的环保局负责人在事发20多天后,一直对记者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记者冯兴科 蒋坤)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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