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地方保护令环境污染事故以罚代刑

2013年06月21日 13: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期盼神圣和威严的司法力量,令那些破坏“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的不法之徒付出沉重的代价,让我们的空气清新起来、天空蔚蓝起来、河水清澈起来

  与地沟油、病死猪肉、毒奶粉等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进入刑事司法惩处迅速增长的比例相比,同样严重侵犯公众健康权甚至造成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肇事企业和个人,却鲜有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997年刑法规定罪名)或“污染环境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罪名)被提起公诉,最后被判处刑罚的。其中,江苏以上述罪名被处以刑罚的15年间仅有17人,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1起(6月20日《法制日报》)。

  当我们憧憬着“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可那些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事故却“坚毅”地频发着,严重侵犯公众健康权,污染破坏着我们生存的环境。而更令人沮丧的是,环境污染事故处罚后鲜有入刑的,以罚代刑成为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沉疴”!

  在江苏省环保厅公布的2011年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中,有7起系污水处理厂违法事件。然而,在通报中,这些企业要么被关停整改、处以罚款了事,要么企业负责人停职检查,公开检讨,无一例进入司法程序追究。其实,刑法中早就设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可惜的是,因为常常以罚代刑,这个罪名其实有点虚设的味道。

  那么,是什么原因令环境污染刑事违法常常以关停罚款了事呢?显然,地方保护的力量使得刑法的惩戒重拳频频打在了“棉花”上。同样是江苏的新闻,不知大家还记得吗?几年前,为了关停辖区内的两家污染企业,江苏省仪征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侯宜中奔走呼吁4年多,报送材料累计数十万字,却一直无果。当时记者调查发现,这两家企业污染严重,并且多次不顾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禁止,在长江沿岸靠近市区的地点违规建设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三致”化工项目。面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证据确凿却束手无策,侯宜中不得已踏上了向上级举报之路。

  即使是环保局的领导要关停辖区内的污染企业,也是束手无策,这背后神奇的力量,难道不是GDP的魔力?难道不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魔力?难道不是环保让位于经济指标的魔力?有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地方司法机关出台的措施,都只能停留在“表态”和“口号”上,并不一定真正能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在污染严重的苏北个别县市,还出现了主要领导出面“掩护”、“开脱”环保违法行为的问题,甚至是媒体采访报道都困难重重。

  环境污染事故以罚代刑何时休?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

  而就在这个解释实施的当天,6月19日的《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说,因涉及严重环保问题,新安股份建德工厂厂长等多家草甘膦上市公司中层被抓,消息称,新安股份涉案可能与倾倒有毒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此次行动具体部署可能来自更高层,跟中央治理环境污染有关,这也许是“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后全国首例环保案件。而其中“此次行动很可能是异地调查”,似乎也印证了环境污染事故为何往往以罚代刑的答案。

  环境污染事故以罚代刑当休矣!期盼神圣和威严的司法力量,令那些破坏“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的不法之徒付出沉重的代价,让我们的空气清新起来、天空蔚蓝起来、河水清澈起来!吴杭民

【编辑:张卓】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