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家发改委:现行8大类销售电价将逐步归并为3类

2013年07月01日 10: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据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开展以来,一些重点领域已取得实质进展,收效显著。其中,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改革方案发布实施,现行8大类销售电价将逐步归并为3类。

  5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2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召开了2013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改革座谈会、改革任务承担部门工作推进协调会,对《意见》的贯彻落实作出具体部署和细化安排。承担重点改革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已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意见》提出:“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通知提出,要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把现行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8大类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3个用电类别,每个类别再按用电负荷特性进行分档。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明确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渔业生产,农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通知强调,推进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规范各类电价适用范围,涉及到电力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测算,认真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平稳过渡。 (记者 李方)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