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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公益诉讼遇受理难 诉讼主体亟待明确

2013年07月01日 10:50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新民事诉讼法今年正式施行。半年来,新民诉法适用情况如何?6月28日,市司法局邀请著名法律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导、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人张卫平走进成华区政府讲座。成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的近四百名干部职工参加了此次学习,成都商报记者也现场对张卫平教授进行了专访。

  一审终审导致上诉渠道缺乏

  新民诉法162条,“小额诉讼制度”相关规定: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张卫平教授指出,从总体上来看,新民诉法增加的规定,都得到了很好的适用;但在一些条文和制度上,由于规定本身和外界干扰的问题,出现了难以适用的困境。其中,比较突出的有小额诉讼制度。

  张卫平表示,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但从实践看,受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基层法院对小额纠纷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一审判决不当的情况较普遍。此外,新民诉法堵住了当事人的上诉渠道,使小额案件流向申诉等渠道,带来更多问题。不少法院因此对很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也采用了普通程序。

  公益诉讼主体不明 起诉遭拒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中的“机关”具体是指哪些机关?“有关组织”又指何组织?由于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就遇到了麻烦。2012年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多次接到山东潍坊昌乐县老百姓的举报,称“当地的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污染了几个村的饮用水源。”今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公益诉状,然而,至今该案也未被法院受理。法院的答复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拿不准”。

  此外,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后,提起的另外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先后在山西忻州市中院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遭拒。拒绝理由如出一辙,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公益组织是否具有环保案件的主体身份的司法解释。

  张卫平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除司法解释,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记者 孙兆云)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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