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未达排放标准不予注册
2013年07月01日 15: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海南省规定,7月1日(含当日)后生产、进口、销售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海南省交警总队近日作出了上述决定。
自今年5月21日起,海南省对生产、进口、销售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据悉,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是指以汽油或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是指以柴油为动力的机动车。
海南省交警总队还明确,对转入日期在2013年5月20日(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和转入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予以办理转入登记,超过上述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移或变更转入登记和转移或变更转出登记。
海南省规定,在办理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审核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应合格,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市、县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试行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违章处罚等交通管制措施。
李拉
【编辑:宋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