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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租屋水电费执行新政 房东乱收费最高罚10万

2013年12月18日 09:1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从下个月开始,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表与

  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水用电权利

  ○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执行东莞市居民水、电终端价格

  ○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按终端价格执行

  东莞出租屋数量庞大,有关出租屋水电乱收费问题一直是价格投诉的热点。东莞市物价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根治这一乱象,从下个月起,全市出租屋水电费均执行终端用户价,损耗、分摊等费用将统一计入租金或单独收取。东莞成为全省首个出租屋水电费执行终端用户价的试点城市。

  房东须“明码标价”

  水电收费

  根据市物价局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水电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下个月开始,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表与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水用电权利。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执行东莞市居民水、电终端价格;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按终端价格执行。

  在电费计算方面,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在水费计算方面,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出租屋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分表实际用水量。

  值得关注的是,物价部门专门制作出租屋居民水(电)费结算公示表,要求出租人须按规定样式在出租屋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出租屋的收费凭证(收费收据)应单列水、电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得将损耗、分摊等费用直接计入水、电费。

  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损耗、分摊费用

  在以往有关出租屋水电费的价格投诉中,有关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分摊等费用一直是投诉重点所在。《通知》首次明确,除出租屋水、电费按照终端用户价执行外,水、电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分摊等费用可计入租金或单独收取,但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其中,采取单独收取的方式应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凡未约定的,一律不得收取。采取单独收取的方式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单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具体可参照如下方式:

  一是定额收取,租赁双方根据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分摊等费用情况,以元/千瓦时、元/立方米为单位约定具体收费金额。

  二是差率收取,以东莞市到户水、电价为基础,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分摊等费用的具体差率,按差率收取相关费用。

  三是据实分摊,根据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分摊等实际费用,按水量、电量合理分摊。

  如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的,应直接计入租金,不再采取单独收取方式。

  电费计算

  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其中,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出租屋属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标准(0.61元/千瓦时)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水费计算

  水费计算

  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出租屋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分表实际用水量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出租屋,可持相关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见习记者/靳延明 记者/黄少宏)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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