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化条例3月1日实施 要求区县编制绿化规划
于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天津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向社会颁布。
《条例》提出,为发展天津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并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
《条例》明确,要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划定市和区、县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条例》还特别提出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5%。《条例》同时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并规定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