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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何时不再吃“闭门羹”?

2014年06月11日 14: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对国家文物局食堂进行油烟污染的例行执法检查却遭遇“闭门羹”。消息一出,“6·5”世界环境日前夕的这次环境执法,立刻引发舆论关注。

  以往,极力将环境执法拒之门外的,往往是一些违法企业。国家文物局作为行政机关,竟然也在执法现场与环境执法人员对峙,甚至以报警等方式,拒绝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这让人有些不可理解。

  机关食堂的油烟是否违规排放?我们暂时还未知晓。面对环境执法,国家文物局的所作所为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

  首先,环境执法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涉嫌环境违法的单位,不管这个单位是国家级的,还是地方级的,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以来,治理大气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成为重中之重。此次检查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开展的第4个“大气执法周”检查。

  不仅如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这明确了环境监察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检查权。

  在油烟污染的问题上,国家文物局虽是国家级机关,但并是环境执法的“禁区”,不应游离在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外。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员不应拒绝环境执法。

  第二,任何被依法检查的单位都有责任配合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此外,国家文物局作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产生的环境污染。进一步说,排污单位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报道,进行舆论监督,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职责。

  据了解,带记者随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是北京市环保、城管系统“大气执法周”联合执法的惯例。依照法律,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6月5日下午,国家文物局在其官方微博回应:“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处工作人员将执法人员和记者挡在门外,违背了机关工作准则,暴露出工作作风和法制观念上存在问题。我局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整改。我局已配合环保部门对食堂油烟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从其官方微博的消息来看,相较于之前的极力阻拦,国家文物局对环境执法的态度发生了较大改变。 李成思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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