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空气恶化要缴补偿金
2014年07月11日 11: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枣庄市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通知》,从2014年第二季度到2015年年底,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枣庄市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枣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和补偿资金额度。对经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由市财政发放补偿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区(市),要向市财政上缴补偿资金。
枣庄市级财政从2014年起设立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有关区(市)向市级缴纳的补偿资金也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统筹使用;2014年、2015年年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区(市)上述4类污染物全年平均浓度综合情况及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列支情况,再给予一次性奖补。
枣庄市要求,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将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当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记者王学鹏 通讯员王加丞
【编辑:史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