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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2)

2014年09月17日 11: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理

  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及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黏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原司长赵华林在2013年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环保展期间指出,挥发性有机物和别的污染物不一样,由于具有挥发性,无组织排放占到95%。我国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很大部分为无组织排放,监控较难。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需要从源头管理,企业应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规定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或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控制。同时,需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限值标准的产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全过程控制,涵盖多方面污染治理

  记者: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指什么?为什么如此规定?

  柴发合:征求意见稿本着“全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燃煤、工业、移动源及扬尘4种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外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治理进行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使本法的可操作性更强。具体体现在第四章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一节,起一个“兜底”的作用。

  这一节共有13条,保留并完善了原法在不同章节涉及的6条,包括臭氧层保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恶臭防治、油烟控制、禁止露天焚烧等。

  特别是油烟控制方面,现行大气法第四十四条仅简单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而征求意见稿则根据环境执法的实践经验,将油烟控制的内容扩展为4款,规定更加全面,更加贴近实际、贴近需要。

  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殡葬业和祭祀污染防治、农牧业大气污染控制、干洗和维修业污染防治及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等。

  这些内容的增加,既体现了近年来对大气污染认识的进步,也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或体现了国际履约的要求,使大气法的覆盖面更广、规定更加细致全面,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的需求。

  增加手段,提高大气违法处罚额度

  记者:征求意见稿针对现行大气法处罚额度低、执法力度弱作了调整,如无证排污将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还多处提到“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等。为什么要作出这些规定?

  柴发合:现行大气法存在执法难、取证难、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执法成本倒挂等问题。例如,现行大气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理系统,2012年至今全国大气环境违法处罚案件9110件,处罚金额3.05亿元,平均每个案件处罚3.11万元,远低于企业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治污设施运行费用。

  处罚金额较低,完全起不到威慑作用。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响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必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以图逐渐实现守法保障利益、违法得不偿失的目标。

  为此,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提出单位及其负责人“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日计罚”,对同一单位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施行加倍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的处罚设定了“上不封顶”的罚则。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无证排污将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以及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也就不足为怪了。

  同时,增加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等权力,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和震慑力。

  总体满足管理需求,需在两方面进一步加强

  记者:整体上,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修改建议?

  柴发合:我认为征求意见稿总体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的需求,但尚需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第一,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应提出政府要及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鼓励并引导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参与到环境管理和执法等过程中来,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物质既是大气污染物又是温室气体,如臭氧和黑炭;许多污染源既排放大气污染物又排放温室气体,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因此,应增加相应章节或条款倡导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协同,鼓励温室气体减排,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家应当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统筹协调。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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