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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行领导干部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4年09月26日 16:3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审议通过《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该《条例》指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且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其中,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最近的《浙江省水土保持公报》显示:2012年浙江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积9782.12平方公里,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9.44%。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记者 岳德亮)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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