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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31日 15:46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郭薇

  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4年未做修改。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大气污染事件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诉求。

  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到现在的8章100条。在审议中,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这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适应新的情况、新的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的关切,抓住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源头治理,强调综合施策,在强化政府责任、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重点领域和区域污染防控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实在、管用的措施。同时,代表、委员们也针对修订草案中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加强与新《环保法》的衔接

  沈跃跃(副委员长):

  一是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目前修订草案中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就加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增加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便于社会监督。

  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3种情形下,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后仍拒不执行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里加了一个必要条件,即“拒不执行”。而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第三种情形,也就是偷排、篡改或伪造数据,开启烟道旁路,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没有规定“拒不改正”为其必要条件。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衔接新《环保法》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完善监管体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袁驷(委员):

  《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次修订是2000年,时隔14年,这14年形势变化很快,变化也很大。可惜是向负面方向变化和发展,空气质量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让人反思这部法律的效力何在?有了法律,只解决了有法可依,但法律本身并不能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从人大常委会这次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严重的问题是监管和执行。人大常委会的报告里也说了,环境保护部一年的处罚数额里,大气污染方面的处罚仅占12%。监察难、取证难、处罚难是大气污染执法里面比较突出的难点问题。之所以难,除了技术因素之外,法律之外的人的因素,以及体系的因素也是一部分原因。

  “感觉有一个暗中博弈的体系,或者说有一个利益的共同体,政府、环保部门、企业之间有比较默契的配合。要来检查了,赶紧去个电话,赶紧脱硫,一检查就过去了。他们之间互相‘配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的话,就令人担忧。”

  新的法律出来以后,关键问题是执行,修订草案对监管执行的内容体现得不多,监管体系不是特别完善,监察取证手段上没有跟进。抓不着违法的,这部法就还是形同虚设。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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