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渗坑排放有毒废水 太原一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本报讯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一不锈钢渣洗选企业负责人李某,日前被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这是“两高”司法解释施行后,太原市首例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的环境案件。
2013年12月,安徽人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非法开设不锈钢渣洗选加工厂。2014年4月初,被告人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并将生产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排到渗坑内。6月8日晚,太原市纪检监察、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对这家企业进行突击式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位于地面下方的洗选生产线正在紧张作业,破碎后的钢渣被送入球磨机研磨,碎渣送入摇床进行洗选。洗选中,企业把大量洗选废水排放到厂房东侧渗坑里。
经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发现,污水中含有锌、镉、铁、锰、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镉、总铬、六价铬等会对人体和水体构成严重危害。
2014年7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4日,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交代自己断断续续生产了两吨多离子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坦言,过去,面对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行为,环保部门往往采取罚款、关停或取缔等处罚手段,其结果往往演绎成猫鼠游戏。李某的这起案件向太原市一些企业发出强烈警示信号: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否则不仅要付出经济代价,更要付出法律代价。 高岗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