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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多给环保一些话语权?

2015年02月17日 10: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环保部门将超标排放的在用车记录后,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罚,至少通过交管的信息系统通知车主,纳入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系统,从而实现超标车辆异地处罚。如果未能实现,我希望交管部门可以出动警力配合环保部门拦截超标车辆,并授予环境执法人员快速处罚权力。只有打破“现场无法处罚,事后找不到人”的尴尬局面,才能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李昆生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一轮修订经过各方博弈和妥协,《草案》比2000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了重大调整和改进,但仍存在完善和改进的空间。就《草案》中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相关内容,我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环保部门应掌控车用油品的制定权

  谁掌握标准的起草权,谁就具有制定标准的话语权。从目前标准的制定进程看,机动车排放标准还会有第六、第七阶段标准,在2018年~2028年前后,至少还有两次提升油品质量的机会,如果环保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标准,那么,一定会加大油品升级的幅度。

  二、应授权环保部门管控排放达标技术路线

  尽管大多数国内外专家一致否定,在某些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技术路线上,并不能稳定实现排放标准。然而,在汽车生产企业和型式核准检测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却能通过核准,堂而皇之地登录“大公告”,排放达标技术路线的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之一。我认为,《草案》应该授权环保部门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经委员会否定的技术路线不允许应用,彻底解决对重型车排放监管的短板。

  三、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环保召回应由环保部门负责

  《草案》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的排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和处罚。那么,我认为,在国家层面就应当是环保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对不达标车辆实施召回处理,而非质监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实施召回。

  四、对上路行驶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应由交警处罚

  我国大部分城市中排放超标行驶的车辆非常多,但是交管部门不管,环保部门也无权拦截车辆。我建议,环保部门将超标排放的在用车记录后,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罚,至少通过交管的信息系统通知车主,纳入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系统,从而实现超标车辆异地处罚。

  五、授予环境执法人员快速处罚权力

  如果上述建议未能实现,我希望交管部门可以出动警力配合环保部门拦截超标车辆,并授予环境执法人员快速处罚权力。

  许多地方环保部门为了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多次协调交管部门配合上路拦截超标车辆。

  即使拦截了超标车辆,有些地方为了能实现现场处罚,对车辆个人仅罚款50元,现场开具罚单,代收代缴。对100元以上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能按照现场快速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六、增加设置OBD专项条款

  车辆排放自诊断系统(OBD装置)对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及对车主的排放超标提醒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生产机动车OBD装置设置不合格的情况比较多,由于没有专门条款,无法进行有效处理。

  我建议,在环保一致性检测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测时,若OBD设置不符合标准,厂商应当召回处理,并对汽车厂家进行相应处罚。

  七、增加对用车大户的处罚条款

  目前《草案》中没有对在用机动车排放超标的处罚条款,对单车超标的处罚只是第一步。事实上,当前各地的用车大户,例如出租车公司、公交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车辆大量超标比较普遍,仅处罚单一车辆不足以起到处罚震慑作用。因此,还应对超标3辆以上的所属单位,实行追加从重处罚,从而督促用车大户使用达标车辆。

  八、增加耐久里程的车辆排放保证条款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汽车生产厂家要保证其生产的国Ⅲ标准车辆在8万公里之内排放达标,国Ⅳ标准车辆在10万公里之内排放达标,国Ⅴ标准车辆在16万公里之内排放达标。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被真正执行。目前,汽车“三包”仅从安全角度考虑,规定汽车销售后,生产厂家负责在5万公里或3年之内的维修和更换相关零部件。因此,《草案》应该规定,如果发现汽车在耐久性里程之内未达标,汽车生产厂家应当召回处理,负责免费更换相关环保零部件,以强化汽车生产厂家的环保责任。

  九、增加对机动车环保治理设备、检测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强制认证管理条款

  我国目前在机动车环保强制认证这一领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致使各领域、各种治理设备鱼龙混杂,既给治理者选择设备带来困难,也给环保部门增加了监管难度。因此,我建议《草案》修订时应增加相应条款,在国家认证体制范围内,授权环保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合作,经过认定、笧选项目后,开展对机动车相关环保治理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关键零部件强制认证管理。

  十、增加对国家质检机构的处罚条款

  目前,我国在新生产机动车排放管理领域采用欧洲的标准和管理模式,即对新生产车辆的样车进行型式核准,样车通过各型试验后便可获得型式核准批准。型式核准的正确与否非常重要,是保证车辆达标的重要环节。2014年“3·15”晚会对国家相关检测机构的油耗认证做假行为进行了曝光,这也说明有必要对经查实负责认证工作的检测机构的相关舞弊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十一、增加怠速熄火相关条款和相应罚则

  北京市在去年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制定了停车3分钟熄火的条款。但是,由于3分钟的计算不易掌握,并且缺乏足够的执法人员,实施起来有难度,因此并没有设立相应的罚则。

  据了解,国外大多数国家设立本条款的,均都设置了相应罚则。我认为,在我国公众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应当设定罚则,将执法权交予交警或城管部门,甚至是环保部门。

  十二、增加车用燃油清净剂条款

  车用燃油清净剂的作用是清除发动机进气阀、喷嘴和燃烧室的积炭,以延长车辆保持原有设计排放标准和能耗水平的时间。如果长期不正常添加合格有效的车用燃油清净剂,会使车辆的排放和能耗不正常上升,甚至超过排放标准。许多发达国家都要求在车用燃油出商品库的环节加入燃油清净剂。

  我国车用燃油品质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如汽油的烯烃、芳烃,柴油的多环芳烃高,更容易在发动机中形成积碳。因此,有必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在车用燃油中统一添加清净剂。

  作者系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

  本版文章转载自《新环境》第八期,略有删改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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