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打鸟”打出牢狱灾 买卖气枪铅弹四人获刑

2012年02月13日 22: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宿迁2月13日电 (记者 唐娟 通讯员 海港 郭奎)朋友想购买气枪铅弹打鸟,自己从中介绍,岂不知买卖双方及介绍人均已触犯刑法。13日,记者从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唐某等四人因非法持有、买卖弹药罪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赵某与刘某系好朋友,二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喜欢用气枪“打鸟”。由于近年来气枪管理比较严格,二人急得手发痒。一天,两人在一起玩时,看到有人玩弹弓,这再次“勾引”起他们埋藏在心底的欲望。赵某就问刘某能否买到气枪和铅弹。刘某说找朋友帮帮忙,看能不能弄到。刘某找到曾经一起工作过的唐某。唐某说,我认识一个贩卖野鸟、野兔的朱某,他应该能够搞到铅弹。赵某想,弄不到气枪,弄些铅弹也不错。赵某、刘某与唐某三人来到朱某家。朱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气枪铅弹1398发。

  赵某拿着到手的气枪铅弹出去过瘾,被周围的群众听到声响后而举报到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从朱某家搜查到气枪铅弹1406发以及用来药鸟的毒药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赵某、刘某与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朱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买卖弹药主要为了满足个人爱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并适用缓刑。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