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方知改判结果”的几个假如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 13年前,19岁的徐文素被同村无业村民代贤峰32刀残忍杀害。曲靖市中院2000年7月判代贤峰死刑,但两个月后,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而徐家人在二审判决过了10年后方知改判,近两年来一直申诉却没有下文。(见2月14日《广州日报》)
日前,该案被爆之于天涯论坛,引发众多网民围观,点击率高达48万余次。该案之所以饱受网民和受害人家属指责,原因有三点:其一,自首就必须判死缓吗?其二,该案二审没有开庭;其三,改判文书被害方直至终审后整整10年后才知道。
自首是否作为从轻的理由,在于法院的判断,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至于本案是否存在不当认定,需要有关方面重新审查后再认定。
对于二审没有开庭和改判文书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有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是否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不得而知。但开庭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上的质疑,这一点是肯定的。
再说死刑改判文书没有送达受害人家属,这个“瑕疵”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案受害人家属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是当事人,因此判决没有送达给他们,应该说不是法院的故意违法,而是法律规定的缺失。
死刑改判没有送达受害人家属引发的社会质疑,值得我们思考,从更广泛的社会公义和更严格的程序正义而言,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假如法院公开审理,并且通知了受害人家属,既不会增加法院的太大负担,也不会导致受害人家属的事后质疑,还可以避免因不公开审理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种种猜测。假如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书应该送达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有权对判决提出异议,并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就不会发生10年后才知道改判判决的事。
相关法院在执行法律上的有些死板,导致了今天的被动。无论从顾及受害人的感情出发,还是从提升社会正义的角度,告知受害人家属改判判决都是应该的,也是做得到的。(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