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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合伙人共同创业存积怨 言语不和竞起杀意

2012年05月15日 21: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5月15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岳思轩)“老子早就看你不顺眼了,今天非把你弄死不可。”说这话的是聂某,他所说看不顺眼要弄死的是他的合伙人李某。聂某、李某在酒桌上言语不和,早有怨气的聂某拿着一端被砸碎的酒瓶恶狠狠地刺向李某胸部和腹部。日前,浙江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聂某,今年38岁,贵州省人,2010年10月,与老乡李某合伙在柳市镇创办一家电气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双方经常为经营方式和公司管理等方面存在分歧而相处不融洽,再加上公司生意一般,聂某总感觉自己在公司中吃亏,认为李某想把公司独吞。李某则认为聂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他想把公司解散分掉不经营了。

  2011年8月中旬,他们一起开车到金华出差,聂某驾驶车辆,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下车为聂某出头,与对方推掺起来,而聂某则在一旁观看,没有上前帮李某拉架。这事了结后,李某对聂某的表现很是不满,经常以此事数落聂某。8月24日晚,他们和朋友在一饭店里吃饭,席间,李某旧事重提,说聂某不够义气,继而出口骂聂某,甚至动手打他。

  平时就有积怨的聂某按捺不住内心的怒火,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就往李某头上敲,啤酒瓶敲破后,他就用破的瓶往李某胸口和腹部刺了八、九下,刺了好几道口子。当时在场的唐某回忆,聂某刺李某时就像发疯了一样,完全失去了理智。最后被旁人拉开,李某身上多处被刺,经法医鉴定,李某胸部、腹部疤痕累计长26.9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聂某家属与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5000元,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乐清法院认为,聂某因琐事怀恨在心,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聂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聂某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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