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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4名90后拘禁并强迫女网友卖淫牟利获刑

2012年05月16日 18: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5月16日电 (赵静 通讯员李桂平)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16日称,该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和强迫卖淫案,4名90后因强迫女吧友卖淫并对其非法拘禁,被依法严惩。

  经查,被告人小明在网吧认识了被害人小莉,后伙同小宇、小鹏(在逃)采取殴打的手段要求小莉卖淫。并于2012年1月1日将小莉带至被告人孙某所开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到2012年1月8日,小莉以外出买东西为由到网吧和小强、小超、小东三人一起上网。小明发现小莉不见了后,便纠集小宇、小鹏、小桥(在逃)、小志、小春、小楠、小加(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寻找张。

  2012年1月9日凌晨2时许,小明等人在网吧找到张后,发现小莉和小超、小东、小强在一起上网,便将四人带至公园对小超、小东、小强三人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其带至一出租房内,以“爬山”赌博输钱为由,强迫小超打下23000元的欠条,并向其亲属索要赌债未果。非法扣留三被害人达30多个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明目无法纪,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妇女卖淫,从中渔利,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了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小明、小志、小春、小楠强行扣留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为他人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小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小莉也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小春、小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小春、小楠作案时不满18岁和其在作案时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于采信。关于被告人小明、小春、小楠提出的未殴打被害人的辩解,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各被告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

  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小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小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小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孙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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