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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生积蓄交儿媳保管未获照顾 婆婆闹上法庭

2012年06月15日 16:58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老伴去世后,年近八旬的王大娘为安度晚年,将毕生积蓄交给儿媳代为保管,哪知儿媳拿走钱后对她不管不问。老人为索回自己的财产,一气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儿媳返还王大娘8.2万余元,同时在判决最后附上法官寄语,教育晚辈敬老爱老,维护亲情。

  王大娘今年78岁,她的老伴于2010年7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大娘称,她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王大娘曾于20年前个体经营小百货,存有5万元的定期积蓄,另外还有老伴原单位给她的生活救济款、丧葬费以及亲戚朋友给的钱款。这笔钱原由王大娘的女儿单某保管,在家庭会议上王大娘的儿媳肖某承诺会好好照顾老人,所以王大娘让女儿于2010年9月10日上午将上述个人存款交给肖某保管。而此后,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王大娘多次向肖某索要生活费均遭拒绝,且肖某也不去看望婆婆,老人因看病、吃药、生活等急需费用,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媳肖某返还其名下钱款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肖某并不认可王大娘的诉求,她提出,她是经过家庭会议的决定保管这笔款项的,如果要求她返还,要求家庭会议的成员都在场。而且,她在收取上述款项后为王大娘支出的费用计8000余元,为公公购买墓地的2万余元费用也是从这笔款项中出的,现存款余额仅为5.8万余元。所以,不同意王大娘诉求。

  本案诉讼中,原告的一子一女还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提起继承诉讼,为此本案中止审理,后其子女对继承案件撤回起诉,本案才恢复审理。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代为保管的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认可在被告保管期间支出了8000余元费用,故对于该支出的费用应在被告应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至于被告答辩所述支出的购买墓地费用,原告对此表示不予认可,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用上述款项购买墓地,故此款不宜从被告保管的款项中扣除,对于该笔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官在判决最后特别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均系近亲属,无论是父母子女之间还是兄弟姐妹之间,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不应只考虑个人利益得失,应更多考虑到彼此之间的亲情。常言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想想自己在年幼时,享受了父母养育的恩惠,自己在遇到困难时,得到了其他兄弟姐妹无私的帮助,那么在解决家庭纠纷时是否应把尊老、敬老放在第一位,将维系亲情作为解决纠纷的宗旨?“家和万事兴”,希望双方当事人能主动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使老人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任璐)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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