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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让财产逃避还款 浙江缙云“老赖”被判刑

2012年07月07日 2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丽水7月7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陆泱)名下两辆豪车,还开办公司,却恶意转让财产,逃避还款义务。近日,浙江缙云法院依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老赖”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胡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卢某借款共计55万元。卢某多次向胡某催讨均未果,无奈向缙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0月21日,该法院依法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卢某借款55万元,支付利息24892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95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胡某并未按规定归还借款。

  2009年11月16日,卢某向缙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缙云法院于次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胡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胡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胡某对此置之不理。

  法院在对胡某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名下有宝马和克莱斯勒两辆价值60余万元的进口小车,并同其母亲在安徽合伙开办了一家冶金机械制造公司。

  缙云法院依法动态查封了上述车辆后,向胡某发出公告,要求胡某限期将两辆小车交付到法院,但胡某拒绝交付且屡屡回避法院的传唤。后缙云法院又派人前往安徽调查胡某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胡某已在同年12月14日将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而胡某并未将款项用于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因此陷入困境。

  2011年7月15日,胡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警方抓获。带上手铐的胡某这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赶紧联系家人。7月20日,胡某通过家人缴纳了60万元的执行款,以及1.5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其与卢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以结案。

  缙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80万多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履行了执行义务,相对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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