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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前夫婚姻存续期违婚姻协议书 五旬女索赔200万

2012年09月22日 01:3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林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以刘先生在婚姻期间违反《婚姻协议书》为由,要求支付自己违约赔偿金2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林女士和刘先生是一对老妻少夫的组合,50岁的广西人林女士和33岁的北京人刘先生在广西结婚。婚后,二人从广西迁往北京居住。

  为了解决两人间矛盾,2007年6月,林女士和刘先生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应“互相忠诚于对方,坚决反对婚外恋及婚外性行为”等夫妻义务。其中协议的第一条明确约定“反对家庭暴力”。在协议书的第七条中还约定了“若因以上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支付无过错方200万元”的违约责任。

  据林女士称,2008年,丈夫刘先生提出离婚。由于自己不同意,丈夫便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11月,夫妻二人由广西某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林女士以刘先生违反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刘先生依照协议书支付违约赔偿金200万元。同时,林女士还提交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先生曾因家庭暴力被行政拘留7日。

  刘先生认为,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并非家庭暴力,而是夫妻双方年龄过于悬殊,并且家人对他的婚姻强烈反对,因此不符合《婚姻协议书》所约定的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不同意给付赔偿金。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记者王秋实)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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