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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管员大白天巡视踏空坠入6米电梯井致多处伤残

2012年10月17日 15: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10月17日电(李东艳 徐鑫)一名59岁的工地消防材料看管员邵某大白天在工地巡视时,不慎一脚踏空,掉进一个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应防护措施的约6米深的电梯井内,导致身上多处伤残。邵某认为,电梯安装公司和电梯供货公司对他的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两家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16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一审驳回邵某对电梯供货公司的诉讼请求,确定由电梯安装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

  今年59岁的邵某是一家工地上的消防器材看管员。2011年12月7日15时45分,邵某在工地1号楼巡视过程中,由于没有注意前面的路,结果一脚踏空,身体失去平衡掉进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应防护措施的约6米深的电梯井内,这让邵某受伤不轻。随后,邵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治疗,邵某没有生命危险,但因为伤势过重,经过法医鉴定身上损伤为八级、九级、十级三处伤残,花去医疗费合计8.7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邵某认为工地1号楼电梯是由某电梯安装公司负责安装(电梯供货商为某电梯设备公司),该电梯安装公司拆除了电梯井口临时安全栅栏的行为与其受伤有直接关系,遂将某安装维修公司及某电梯设备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电梯安装公司在安装电梯过程中拆除了临时安全栅栏却没有及时封堵,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应防护措施,导致邵某在工地巡视过程中从1号楼一层电梯井口坠落摔伤,因此,某电梯安装公司系侵权主体,应对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邵某在白天光线较好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坠入电梯井口受伤,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某电梯设备公司在本案中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驳回了邵某对某电梯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确定由某电梯安装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经过计算判决由某电梯安装公司赔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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