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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一医院规定女职工怀孕要单位审批引质疑

2013年01月21日 16:4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滨州一医院规定引质疑 女职工怀孕要单位审批?

  日前,一份滨州市滨城区区直机关医院下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相关事宜的通知》引起了医院内员工的热议,通知内的第四条规定:“未获单位审批不慎受孕的女职工,视为违反本规定,单位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一份滨州市滨城区区直机关医院下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相关事宜的通知》引起了医院内员工的热议,通知内的第四条规定:“未获单位审批不慎受孕的女职工,视为违反本规定,单位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少员工对此产生了质疑,“不小心怀孕了难道就要被开除吗?”对此,院方表示,是因为担心太多女职工同时怀孕会影响正常工作,希望她们可以错开时间“有计划”怀孕。

  记者在这份《关于女职工生育相关事宜的通知》上看到落款处为滨城区区直机关医院,通知前写到,为了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这项国家基本国策,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为达到生育调节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经院委会研究,决定针对院女职工生育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其中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四、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因我单位女职工较多,根据实际情况,为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和运转,未获单位审批不慎受孕的女职工,视为违反本规定,单位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员工告诉记者,这份通知自2013年1月1日下发到了医院各个科室。

  对于第四条规定,不少该医院的员工表示不理解,“未获单位审批怀孕了,就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点不合情理啊,”一位女职工抱怨道。随后记者以职工家属身份咨询了滨州市滨城区区直机关医院,院方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表示:《关于女职工生育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的确存在“未获单位审批不慎受孕的女职工,视为违反规定,单位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单位的具体用工的情况,“单位女职工多,如果怀孕太多会影响正常工作,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情况,所以今年开始实行这样的规定,不是不让女职工怀孕,而是希望她们能有计划地怀孕,可以错开时间,希望家属也能理解。”王姓负责人说。对于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则说,如果有职工觉得不妥,可以不在这里上班。

  记者咨询了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赵连辉律师,他说“这条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解聘员工的情况,根本没有因为怀孕了就解除劳动这一条,这一条规定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赵连辉律师还建议遇到这样的规定,职工们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情况。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俊朋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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