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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遭当街扒衣泼粪 律师:施暴者涉嫌构成侮辱罪

2013年04月01日 16:11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最近,一段3月24日中午发生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林郡小区门前,一名疑似“小三”的女子被几名妇女当街扒衣、泼粪的视频,经网友上传微博后,引发了广泛争论。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是否触犯了刑法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案例1:女子两度当街被脱衣嫌疑人被刑拘

  2012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直至凌晨5时,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10日凌晨1时许,朋友吴某约小丹出去玩,在酒吧又见到施某等人,小丹被施某等人抓住脱光衣服,后小丹借机逃脱。17日,小丹报警,石狮市湖滨派出所将施某抓获。目前,施某因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拘。

  案例2:疑丈夫与他人有染妻子当街施暴被判刑

  家住贵州兴义市的陈某,因怀疑丈夫与他人关系暧昧,竟扒下“小三”内裤进行侮辱泄恨。2012年5月17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陈某的丈夫张某和一女子杨某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2006年2月5日下午6时许,陈某回到兴义市租住房内,遇到丈夫和杨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遂与杨发生争吵、抓扯。当天下午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杨二人在一起,便持扫帚等物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强行扯下杨某的内外裤后将其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某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案例3:对“小三”扒衣泼粪施暴者被警方控制

  2013年3月24日中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林郡小区门前,发生了一名疑似“小三”的女子被几名妇女当街扒衣、泼粪事件。3月27日,通过采访了解到,原来打人者系包养“小三”的李龙(化名)的母亲和岳母,两亲家由于难以忍受“小三”近三年时间的连续骚扰,愤而选择用暴力教训。28日下午,七里河公安分局发布消息,警方已立案调查,目前已将主要涉案人员控制,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开展。警方将对涉案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霞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玮

  主持人: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是否触犯了刑法呢?

  周文杰: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暴力的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何玮: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行为都构成侮辱罪。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主持人:如果构成侮辱罪,那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何玮:《刑法》规定犯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侮辱人亲自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周文杰:还有就是侮辱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等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进一步比较和分析可知,案例1中,施暴者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其施暴的行为包括撕扯、扒光妇女的衣服等严重伤风败俗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罪属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持人:案例3中,拍摄受害人视频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发布到互联网上传播,视频发布者和传播者是否涉嫌侵犯被施暴人的隐私,造成侵权呢?

  周文杰: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对于受害人而言,如果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行为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则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从本次事件的视频内容分析,视频图像比较模糊,并不能从视频中辨认出受害人,因此,此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主持人:有网友问道,婚外情中的“小三”拆散别人家庭,是不是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何玮:其实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小三”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不知则不构成重婚,也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在案例3中,假设青年女子所带的小女孩是其明知对方有妻子还与那位有妇之夫所生,则构成重婚,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要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当街扒衣、泼粪已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构成侵害,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周文杰:任何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对于“小三”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谴责、鞭笞的对象,公民应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这样的行为惩罚“小三”,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反而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兰州晨报)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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